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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3號
原      告  開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正仁 
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律師                     
被      告  義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子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前於民國111年1月25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2月24日下午4時宣判,本院認本件尚有應調查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公司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盈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