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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智字第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光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佳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姿伶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朝宇 

參  加  人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崇棠 
參  加  人  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姿裴律師
法定代理人  郭金河 
被      告  方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基平 

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律師
複代理人    邱亮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專利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漏附應補正如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