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字第3號
原 告 黃兆偉
訴訟代理人 許家華律師
被 告 捷貿德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士嵐
被 告 劉天迪
簡宏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辜倩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捷貿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捷貿德國際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原證1該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憑,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