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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字第3號
原      告  黃兆偉 


訴訟代理人  許家華律師
被      告  捷貿德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士嵐 
被      告  劉天迪 


            簡宏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辜倩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捷貿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捷貿德國際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原證1該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憑,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