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勞小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鍾國維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川井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偉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如下:1,500×1/3=50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