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勞簡字第8號
原 告 張佑銘 住○○市○○區○○路00○0號0樓 訴訟代理人 黃晨翔律師
被 告 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佩縈
訴訟代理人 邱紹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五日內陳報原告任職被告公司期間即民國一○九年二月十日至民國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期間已領取薪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