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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竹小字第538號
原      告  匯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中虓 
訴訟代理人  黃世炫 
被      告  李幸霖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