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簡字第256號
原 告 芙洛麗精品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軒亮
訴訟代理人 李晉安律師
被 告 新竹市旅館商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薛憲徽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複代理人 鄭玉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