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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簡字第256號
原      告  芙洛麗精品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軒亮 
訴訟代理人  李晉安律師
被      告  新竹市旅館商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薛憲徽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複代理人    鄭玉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