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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79號
上 訴 人 謝旻桓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林羿樺律師
劉宜昇律師
被上訴人 謝興萍
泓信鐵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聰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碩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