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33號
原 告 建經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瓊心
被 告 鼎藏光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彩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萬7,280元,應繳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