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80號
原 告 關帝一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維駿
訴訟代理人 周志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竹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玖仟柒佰壹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