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51號
原 告 竹榮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三
訴訟代理人 陳永喜律師
被 告 日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宗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立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伍萬貳仟陸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參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