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86號
原 告 秦淑珍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劉麗華、張礎元、鍾富航、張佳濬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