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94號
原 告 聯合環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定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琳農業科技企業社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市○○路○段000號11樓之2房屋之稅籍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再加計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之租金新臺幣參拾陸萬柒仟伍佰元,作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