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57號
原 告 監控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揚俊哲
訴訟代理人 郭桓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