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58號
原 告 彰揚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洋
被 告 栢誠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宗洲
李阿明
上列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建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34萬585元,應繳裁判費12萬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萬180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及被告李阿明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另請兩造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具狀陳報對於本案管轄地之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