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83號
原 告 李鏡箱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佳錡、雙枝營造有限公司、新竹縣政府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參萬肆仟捌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