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84號
原 告 展華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區巽堯
原 告 展銘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區巽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仁發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零肆拾貳萬柒仟參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柒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