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94號
原 告 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宸綿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曾聲請對被告泓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80,000元,應徵裁判費59,2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71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