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55號
原 告 友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曉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0,560元,應徵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2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繕本逕送他造;並補正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呂家蒼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