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86號
原 告 櫻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傳宗
訴訟代理人 姚秉正
被 告 安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素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435,804元,應繳裁判費35,0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556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