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威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晶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2,780元,茲依同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盈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