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95號
原 告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0,6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