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4號
原 告 蔡榮宗
被 告 冠鼎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燕娥
訴訟代理人 管昱律師
廖于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7月1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系爭車輛合作經營合約書原本,並說明收取被告2萬元鐵牌費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