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4號
原 告 竹榮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三
訴訟代理人 陳永喜律師
被 告 日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宗翰
訴訟代理人 許隨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