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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4號
原      告  竹榮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三 
訴訟代理人  陳永喜律師
被      告  日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宗翰 
訴訟代理人  許隨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