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27號
原 告 雅欣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林鉅
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
複代理人 吳紀賢律師
被 告 暉陽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瑛洳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陳永來律師
受訴訟告知 羅承洋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28日10時45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