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欣銳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柏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松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96,6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9,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盈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