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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58號
原      告  晶測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欽明 
訴訟代理人
送達代收人  沈世祐律師
被      告  恆勤水電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憲宏 
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楊長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林獻宏」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林憲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