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74號
原 告 秦淑珍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被 告 統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麗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律師
被 告 張礎元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張立杰律師
羅偉恆律師
被 告 鍾富航
張佳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3日10時15分,與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84號交付金錢事件,在本院第33法庭合併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