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65號
原 告 翠克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 之0
法定代理人 潘正晧
訴訟代理人 陳致維
劉幸真
被 告 吳建均即御聖集益商店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複代理人 楊禹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表示有意與原告洽談和解事宜,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4日上午9時20分許,在本院第3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