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37號
原 告 曜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敬凱
被 告 昌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
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9日以110年度補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7月2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