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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4號
原      告  清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昌壽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被      告  許惠瑜    住○○市○鎮區○○路○段000巷00號                        0樓
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 條
    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戶籍地在桃園市○鎮區○○路○段000巷00號9樓,此有戶口名簿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被告並具狀聲請本院移轉管轄至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經本院函請原告釋明本件是否有民事訴訟法第3至19條特別審判籍得由本院管轄之情事,原告迄未就被告聲請移轉管轄及本件有無民事訴訟法第3至19條特別審判籍得由本院管轄之情事具狀表示意見,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