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德安家康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喬雯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育忠
張振宇
林信益
舒立華
陳一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
參 加 人 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發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洪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財產權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非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0元(計算式如下:3,000×1.5×5=22,500),共計27,6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