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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9號
原      告  博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泳勝 
訴訟代理人  古旻書律師
被      告  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欽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行關於「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原本及正本」。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