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22號
原 告 張紋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向日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7,7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楊政文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