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科睿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花
原 告 詹煌勝
詹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昌律師
複代理人 陳敏宣
被 告 曾國鈴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
被 告 黃芷裙
林柏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柏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三項及第四項中關於「林柏彬」記載,應更正為「林柏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