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聲字第13號
抗 告 人 温武烈
相 對 人 金竹益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宏銘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110年度訴聲字第13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