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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原      告  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芳 
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律師
被      告  呂紹甫 
訴訟代理人  徐東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735號詐欺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詐欺取財犯罪嫌疑,經台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起訴,本院108年度易字第624號判決,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735號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