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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2號
原      告  茂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緯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張錫漳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被      告  豪威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市○區○○里○○路00號4樓之2法定代理人  何當豪    住○○市○○○區○○○路0號0樓-0

被      告  陳麗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原告前於本院刑事庭108年度易字第226號被告陳麗梅背信案件,對被告陳麗梅及其擔任總經理之被告豪威先進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8年度附民字第260號),惟被告陳麗梅經刑案判決無罪,刑事庭同時將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於民事庭。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3項分有明文。又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三、依前引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2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3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11月26日合法送達於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卷第27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