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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被      告  北澤國際產後護理之家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淑琳 

被      告  北澤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雪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8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