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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75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蔣惠玲 
被      告  願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文治 


被      告  陳文治 


            陳文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8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