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豐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即三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代  理  人   廖信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4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4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而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為聲請,然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