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王瑞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高平磊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4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4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