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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兆璟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12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雅信鑄造股份有限公司朱明豐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竹北分行
109年10月6日
339,788元
IX0000000

002
鴻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簡文毅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北分行
109年11月8日
217,854元
ZI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