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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彭柯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5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3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健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1ND0005713-3
1
1000
2
健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1ND0005714-5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