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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莊一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9年度司催字第2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13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三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黃垠鈴
臺灣銀行新竹分行
109年10月18日
56,700元
AQ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