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即岳
勇明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昆宗
訴訟代理人 柯同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鴻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鴻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