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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陳鄭貴美即陳月琴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江秀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勻淨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健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
1000
002
健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