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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鍾定邦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平磊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高平磊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附表:股票
110年度除字第00014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高平磊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0000-0

1
1,000

002
高平磊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0000-0

1
1,000

003
高平磊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0000-0

1
1,000

004
高平磊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0000-0

1
1,000

005
高平磊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