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兆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欣國
代 理 人 朱翊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3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