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六利軸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俊雄
代 理 人 王佳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110年度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恬如